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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婚约、结婚、离婚

更新日:2022年12月22日

使用前必读

  • FAQ是介绍日本一般性法律制度的栏目,不是对具体咨询案例的解答。此外,根据具体情形,也有无法适用日本法律制度的情况。
  • 若想了解这里没有登载的FAQ,或者您想要单独咨询,请向多语言信息提供服务(0570-078377)问询。根据咨询内容,将为您查找相应的解答或介绍对应的咨询窗口。
  • 若按照FAQ试图解决个别的具体案件而蒙受任何损失,Houterasu概不负责,敬请谅解。

目录

婚约

结婚

离婚

Q01: 如果解除婚约,必须向对方支付抚慰金吗?

  • 有正当理由时,解除婚约无需承担责任。
  • 无正当理由时,需要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解说)
・如果存在会导致未来夫妇生活不美满的情形,解除婚约的理由被认为正当时,可以在解除婚约时不承担任何责任。
・比如,对方在迄今为止的生活中,对工资金额、借款负债等生活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有欺骗行为时,就属于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
・没有正当理由却解除婚约时,作为不履行婚约的行为,必须通过支付抚慰金等形式赔偿损失。

00008

Q02: 双方均为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结婚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 请向外国人现居住地的市区町村政府提交婚姻登记申请表(日语为《婚姻届》)。
  • 除婚姻登记申请表外,还需另附上依照本国身份制度相关法律可证明符合结婚条件的材料(一般为《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
  • 外国人也可以选择前往自己国家驻日本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依照外国方式会申请婚姻登记。

(解说)

・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除婚姻登记申请表外,通过附上依照本国身份制度相关法律可证明符合结婚条件的材料(一般为《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向户籍窗口提交申请,在日本才算婚姻成立。
・外国人因为没有日本国籍,所以也没有户籍,不会因为办理户籍登记而被编入户籍中。
・可证明婚姻成立的材料有,婚姻登记时的《受理证明书》或《登记记载事项证明书》。
・外国人如果在自己国家驻日本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依照外国方式申请婚姻登记,则无需向日本的户籍登记窗口办理户籍登记。

00022

Q03: 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与日本人在日本结婚时,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 请向日本人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市区町村政府,提交婚姻登记申请表。
  • 除婚姻登记申请表外,还需另附依照本国身份制度相关法律可证明外国人符合结婚条件的材料(一般为《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

(解说)
・当地政府会审查日本人是否符合日本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以及外国人是否符合本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在此基础上受理结婚申请,然后将该申请发送至日本人户籍所在的市区町村。
・向日本人现居住地的政府提交婚姻登记申请表时,最好附上日本人的户籍誊本或抄本(如果户籍地已实现电子化,则需附上户籍全部事项证明书或部分事项证明书)。
・根据《出入国管理法》,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现居住地的法律,即日本法将被视为本国法。

00023

Q04: 我是在日本工作的外国人,已取得了可从事劳动的在留资格。可以把家人带到日本吗?

  • 家人可以凭“家族滞在”的在留资格来日本。
  • 如果是短期访问,也可以凭“短期滞在”的在留资格来日本。

(解说)
请向您自己国家的日本大使馆等机构申请在留资格。
但是,家族滞在和短期滞在,原则上都不可以在日本从事工作。
如果您长期在日本居住,已获得了“永住者”的在留资格,那么家人也可以以“永住者配偶等”的身份无期限地在日本生活。

02367

Q05: 我是外国人,配偶为日本人。我以“日本人配偶等”的在留资格在日本生活,像我这样的外国人与日本人配偶分居的话,是不是就不能继续在日本居住了?

  • 不仅要依据分居这一事实,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进行判断,当被判定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婚姻关系已丧失在社会生活层面的实质性基础时,可能会失去“日本人配偶等”这一在留资格。
  • 当婚姻关系丧失在社会生活上的实质性基础后,要想继续在日本生活,就需要将在留资格从“日本人配偶等”变更成其他类型的在留资格。

(解说)
・当外国人与日本人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时,就具有了“日本人配偶等”这一在留资格,离婚时自然会失去这一资格;而当被判定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婚姻关系已丧失在社会生活层面的实质性基础时,在留期限的更新就可能不会被许可,在留资格也可能被取消。
・关于婚姻关系是否丧失了在社会生活层面的实质性基础,不仅要依据分居这一事实,而且也要考虑分居的前因后果、分居时间长短、夫妻间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程度、生活费分担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比如,配偶一个人赴外地工作等情况,可能被认为是分居的正当理由,不能仅依据分居这一事实而做出判断)。
・与日本配偶离婚,或者被判定婚姻关系丧失在社会生活层面的实质性基础时,外国人可能会失去“日本人配偶等”这一在留资格。为此,要想继续在日本生活,需要将在留资格从“日本人配偶等”变更成其他类型的在留资格(如定住者等)。
・一旦失去在留资格,出现签证空白期,这时想要另外获得其他类型的在留资格是非常困难的。如果已经打算要变更到其他在留资格,应当在处于“日本人配偶等”在留资格期间就进行变更。
・如果担心在留资格的问题,最好咨询律师等专家人士,听取律师基于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的管理规定及判决先例提出的合理意见。

00398

Q06: 能够向分居中的配偶请求支付生活费吗?

  • 可以请求。

(解说)
・即使夫妻分居,在离婚成立之前,夫妻双方均承担互相抚养的义务。
・可以以抚养义务为依据,根据收入、抚养子女的人数等,请求其支付每月的生活费。这叫做“婚姻生活费”(日语为“婚姻费用”)。
・如果在婚姻生活费方面协议不成,可以在家庭裁判所就请求对方分担婚姻生活费进行调停,在法官与调停委员的仲裁下进行解决。

02318

Q07: 我受到来自配偶的家庭暴力,非常痛苦。该怎么办才好?

  • 当您感到人身安全遭到侵犯,首先需要做的是找警察或者与配偶暴力咨询支援中心(名称不一,比如有女性中心、男女共同参画中心等)商量,寻求援助。
  • 其次,建议咨询律师。

(解说)
・配偶施加的家庭暴力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其中有些情节也可能构成犯罪。
・您可以在配偶暴力咨询支援中心寻求庇护救助,申请入住临时性的庇护场所(庇护所)。
・根据具体情况,还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施暴配偶纠缠,禁止在住处或工作单位等地的附近徘徊(禁止接近令),命令施暴配偶暂时撤离住处(撤离令),禁止接近子女,禁止接近亲戚,禁止电话联系等。
・家庭暴力是构成离婚的正当理由,也可据此请求赔偿抚慰金。
・被配偶施加严重的家庭暴力,因暴力行为而导致负伤时,也可以提起刑事控告。
・无论家庭暴力受害人经济状况如何,Houterasu(日本司法支援中心)都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DV等受害者法律咨询援助业务),以避免受到更大伤害。如果想要利用该服务,请打电话联系多语言信息提供服务(0570-078377)。

00030

Q08: 我去年结婚了,不久丈夫开始对我施加家庭暴力。他一大声呵斥,我就害怕得不知所措。不知道去哪里好,走投无路,就忍着待在家里。

  • 如果配偶殴打自己,建议去医院开具受伤诊断书。
  • 如果感到生命危险,请不要犹豫直接联系警察。
  • 此外,建议去居住所在地的市区町村政府或各都道府县的女性咨询所,那里有负责女性问题的工作人员(女性咨询员等),可以提供咨询服务。想要离家出走时,可以向女性咨询员询问是否可以入住临时庇护所。
  • 如果决定离婚,并且离婚调停等手续办理中面临在留资格更新的问题,请告知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由于家庭暴力正在离婚调停,并就此进行咨询。这时,医院诊断书及女性咨询员的咨询记录就会成为有效凭证。

03798

Q09: 为了躲避来自配偶的家庭暴力,禁止接近令已被发出,但是担心孩子被带走。该怎么办呢?

  • 根据《家暴防止法》,伴随禁止接近令的发布,可以同时申请禁止接近,与受害人共同居住的子女的命令。
  • 若子女已成年,则可以申请禁止接近受害人亲属等的命令。
  • 也可以根据《反跟踪骚扰法》申请警告,或者按照《民事保全法》,申请暂定处分。

(解说)
・《家暴防止法》的正式名称是《防止来自配偶的暴力及保护被害人的相关法律》。
・《反跟踪骚扰法》的正式名称是《关于规制跟踪骚扰行为等法律》。
・未成年子女与受害人共同居住时,为了防止施加家庭暴力的配偶(加害人)将孩子带走后,受害人不得不与加害人见面的情况,如有必要,受害人可以申请禁止加害人6个月内在孩子的学校或平时经常在的地方附近,徘徊或纠缠的禁止接近令。
・如果孩子在15岁以上,需要经过孩子的同意才可以申请针对孩子的禁止接近令。
・《反跟踪骚扰法》所限制的行为是,由于对受害人怀有爱意及好意,或者因未能得到满足而由爱生恨,从而对受害人或者与受害人有亲密关系者,进行反复纠缠的跟踪骚扰行为。
・可以依据《反跟踪骚扰法》向警察申请发出警告。
・当发生纠缠等行为时,公安委员会将通过规定的手续,向对方发出禁止纠缠等命令。紧急情况下,也可以不经过规定程序直接发出禁止令。
・根据《民事保全法》,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见面或禁止接近的暂定处分。
・需要判断哪种程序最佳时,建议咨询律师等专家。

02472

Q10: 离婚之后或者事实婚姻状态下,也能受到《家暴防止法》的保护吗?外国人或男性也能受到保护吗?

  • 离婚之后,或者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事实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均属于受保护的对象,外国人及男性也能受到保护。

(解说)
・离婚之后,倘若继续受到“原配偶”的家庭暴力,就属于《家暴防止法》的保护范围。
・该法律也针对双方没有递交结婚申请,但等同于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形(即事实婚姻夫妻),或者虽然没有递交结婚申请,但等同于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离婚,其离婚也等同于真实离婚的情形。因此,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关系解除之后,均能够受到《家暴防止法》的保护。
・但是,在婚姻关系及事实婚关系存续期间,没有遭到家庭暴力或胁迫,在离婚或事实婚姻关系解除后才开始出现家庭暴力或胁迫时,就不属于《家暴防止法》的约束对象,可根据《反跟踪骚扰法》等法律加以解决。
・不仅配偶或事实婚姻的配偶(或原配偶)是《家暴防止法》的约束对象,而且同居或曾同居过的交往对象也受到该法的约束。
・《家暴防止法》的适用对象不会因受害人的性别或国籍而受限制,所以当男性或外国人遭到家庭暴力时也能受到保护。负责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搜查、判决等相关事务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无论受害人属于哪种国籍,都必须充分注意尊重其人权,确保其安全,并保护其隐私。

03136

Q11: 我们是日本人和外国人组成的跨国夫妻,现居住在日本。双方在离婚上达成合意,想要通过协议离婚申请离婚登记,为了让外籍配偶的国家也承认在日本的离婚,应该办理什么样的手续?

  • 想要让外籍配偶的国家也承认协议离婚,在向日本的市区町村政府申请离婚登记的基础上,需要在外籍配偶国家驻日本领事馆等机构也申请离婚,这样就完成了让外籍配偶的国家也承认离婚的手续。
  • 如果外籍配偶的国家不承认协议离婚,那么为了让外籍配偶的国家也承认离婚,就不能通过协议离婚,而需要办理诉讼离婚。

(解说)
・夫妻一方为在日本有住址的日本人时,无论外籍配偶属于哪个国籍,其离婚在日本法(日本的民法)上均适用,可以根据日本的方式办理协议离婚。
・但是当外籍配偶的国家不承认协议离婚时,即便向日本的市区町村政府递交了离婚申请,也会出现“在日本离婚成立,但是在外籍配偶的国家离婚不成立”的情况。
・为了避免这种状况,就不能通过协议离婚,而是要特意选择诉讼离婚。
・有的国家只承认通过离婚诉讼(审判离婚)形式的离婚,不过如果离婚调停调解书中载明“本调停根据《日本国家事事件手续法》第268条,与确定判决具有同等效力”,那么以调停离婚的离婚诉讼形式,取得的离婚也可得到某些国家的承认,所以建议确认外籍配偶的国家的相关规定为妥。
・关于外国的法律制度,也可通过咨询该国驻日本国内的领事馆等机构进行确认。
・详情请咨询律师等专家。也可能需要咨询相关的外国律师等,建议您在咨询时考虑其必要性。

02567

Q12: 我担心配偶会擅自提交离婚申请。该怎么办才好?

  • 可以向市区町村政府提出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申请。
  • 但是,申请不予受理的制度不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均为外国人的情形。

(解说)
不予受理申请是针对因登记而生效的婚姻等情形,避免在本人未知情的情况下,因虚假登记的受理而导致户籍被载入不真实信息的一项制度。是有效防止未基于当事人意思而被登记离婚的有效手段。





≪手续概要≫
・可以提前向户籍等所在地的市区町村长提出只要无法核实是不予受理申请者本人,就不能受理相关申请的请求。
・该制度可适用的情形包括,因登记而生效的认领亲子、收养、断绝血缘关系、婚姻、离婚。
・能够提出不予受理申请的仅限于自己是登记事件的当事人才可,比如认领亲子的仅限于认领者(父亲),结婚或离婚的仅限于夫妻双方。此外,也可以特别指定某位登记者为不予受理的对象。
・不予受理申请除了可以在户籍所在的市区町村政府办理外,还可以在登记住民票的市区町村政府办理。
・在政府开放时间外,当有夜间值班人员在时,可能也可以让值班人员受领不予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申请后永久有效。只要不撤销不予受理申请,登记都会被处理为“不受理”。
・当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他人提交了离婚申请等,且该申请被处理为“不受理”时,市区町村长会向申请不受理者通知该消息。
・详情请咨询市区町村政府的负责窗口。




≪外国人的情形≫
不予受理申请的制度旨在防止出现未基于当事人意思的记录被载入户籍,所以若当事人双方同为外国人,由于不存在相应的户籍,因此外国人不能使用该制度。而当事人一方为日本人,另一方为外国人时,由于日本人当事人有户籍,所以日本人或外国人的任意一方都可以提出不予受理的申请。

00035

Q13: 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离婚需要哪些手续?

  • 当夫妻双方的本国法相同,且其本国法承认协议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但是夫妻间原本未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本国法不承认协议离婚时,需要通过裁判程序办理离婚。
  • 当事人为外国人时,日本的法院是否受理也是一个问题,不过倘若夫妻均住在日本,可以在日本的法院(家庭裁判所)办理离婚调停或离婚诉讼。

(解说)
≪办理协议离婚时≫
・以下情况,只要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就可以办理协议离婚。
(1)当夫妻双方的本国法相同,且其本国法承认协议离婚时(有的情况下,原本不应按照日本的方式办理协议离婚,而应按照本国法规定的方式)。
(2)夫妻双方的本国法不同,但是夫妻均居住在日本。




≪办理裁判离婚时≫
・如果夫妻双方未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走裁判程序。
・即使夫妻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如果夫妻共通的本国法不承认协议离婚,也需要走裁判程序办理离婚。
・此外,即使可以通过日本的方式进行协议离婚,但是夫妻任意一方或双方的本国法不承认协议离婚,那么为了让本国承认离婚,需要特意选择裁判程序。
・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日本时,可以在日本的法院(家庭裁判所)办理离婚调停或离婚诉讼。此外,必须经过离婚调停才可提起离婚诉讼(调停前置主义),但是如果存在离婚调停不被本国承认等情况,也可以不通过调停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离婚调停调解书中载明“本调停根据《日本国家事事件手续法》第268条,与确定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在只承认离婚诉讼(裁判离婚)的国家中,也有一些国家承认经过调停离婚的离婚等同于离婚诉讼。建议确认夫妻国籍所在国的相关规定。
・即使在日本的法院(家庭裁判所)办理手续,夫妻双方的本国法相同时,也会依据本国法对离婚进行判决。当夫妻双方的本国法不同时,则依据在日本常住地的当地法律(日本民法)做出判决。




≪注意事项≫
・即使是外国人,只要离婚成立,就必须向市区町村政府申请离婚登记。
・即使在日本可以办理离婚,当需要解决抚养费、探视子女、财产分割等离婚诸问题时,特意选择在相关的国外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可能会更符合当事人的利益。
・详情请咨询律师等专家。也可能需要咨询相关的外国律师等,建议您在咨询时考虑其必要性。

02375

Q14: 调停离婚时,可以让律师陪同吗?

  • 可以让律师陪同。

(解说)
・在家庭纠纷调停程序中,基于事件性质,原则上要求当事人本人出面。若有不得已的理由时,也可以让代理人代替当事人出面。
・此外,经法院准许后,当事人也可以与辅佐人一同出面,辅佐人指的是陪同当事人、协助当事人陈述意见的人。
・只要法院准许,任何人都可以作为代理人或辅佐人,但是法院随时可以撤销该许可。
・但如果是律师,即使未经法院准许,也可以作为代理人或辅佐人。

00047

Q15: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 离婚时有未成年子女时,必须规定父母中的任意一方为亲权人。

(解说)
离婚时若子女为未成年人,要按照以下准则确定亲权人。

(1)协议离婚时
协议决定父母中的哪一方为亲权人,然后提交离婚申请。若没能决定谁是亲权人,则协议离婚不成立。协议不成时,可以通过家庭裁判所的调停,在法官和调停委员的仲裁下,决定离婚后的亲权人。

(2)调停离婚时
在家庭裁判所调停离婚时,决定亲权人。必须根据孩子的年龄以及发展程度考虑其意愿,有的情况下家庭裁判所的调查官将实施调查。
由于调停是双方协议的过程,所以也有协议不成的情况。这时通常就以离婚调停不成立而结束。以不成立而结束后,可以进入家庭裁判所的离婚诉讼程序。

(3)判决离婚时
在离婚判决中,通过法院的判定来决定亲权人。
法院通过离婚诉讼判决指定亲权人时,如果子女在15岁以上,就需要听取子女对于亲权的意见。

00088

Q16: 日本人与外国人夫妻离婚时,孩子的亲权归谁?

  • 关于亲权的指定,当父亲或母亲为日本人,孩子拥有日本国籍时,需要基于日本法律(日本的民法)进行判断。
  • 依据日本法(日本的民法),当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必须指定一方为亲权人。即使是协议离婚,也要在离婚申请书中注明亲权人,否则离婚申请不会被受理。

(解说)
・当夫妻之间就离婚或亲权协议不成时,可以走裁判程序。当对方(另一方配偶)居住在日本时,可以在日本的法院(家庭裁判所)申请离婚调停。
・当事人为外国人时,依照哪国的法律进行判断都没有问题,但是关于亲权人的指定问题,当父亲或母亲为日本人,孩子拥有日本国籍时,要依据日本法(日本的民法)进行判断。
・依据日本法(日本的民法),离婚后父母的任意一方会成为亲权人(单独亲权)。父母双方均为亲权人的情况(共同亲权)不会被承认。
・当决定谁为亲权人时,除了要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实力、居住环境、身心健康及性格、对孩子的感情、养育能力、监护的可持续性等父母一方的因素外,也要考虑孩子的年龄、身心状况、生活环境的可持续性、孩子的意愿等孩子一方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父母哪一方为亲权人,会按照是否符合孩子利益的角度进行判断。
・当亲权问题协议不成时,除了父母外,也可以另外指定监护人,一般认为监护人也有自己的一套育儿及教育方式,将来围绕孩子养育方针等问题,亲权人(即父或母)立场与监护人立场可能出现对立,亲权人与监护人的沟通交涉可能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所以需要基于充分的考虑再判断是否另外指定监护人。
・即使一方没能成为亲权人,离婚后依然是孩子的父母,这一点不会改变。探视子女、抚养费支付等问题也需要做出明确决定。
・详情请咨询律师等专家。

03800

Q17: 离婚时,决定孩子亲权人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 从“孩子利益”角度进行综合判断,但是现实中的亲子关系都不尽相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无明确标准。

(解说)

・指定谁为亲权人和监护人的判断标准,在法律条文中并无详细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往往站在“孩子利益”的角度上进行判断。

・具体来说,需要考虑的孩子一方的因素有年龄、性别、身心状态、现状适应状态、对新养育环境的适应性、孩子本人的意愿等;父母一方的因素有监护能力、对孩子感情的程度、经济收入、生活环境等,对这些因素加以综合考虑,从“孩子福利”的角度进行判断。

・现实中的判决先例有以下倾向。

(1)监护的可持续性

(2)孩子是婴儿、乳儿的情况下优先判给母亲

(3)孩子处于具有判断能力的年龄阶段(大致为15岁),尊重孩子本人的意愿

(4)兄弟姐妹尽量判给同一个亲权人

(5)即使一方有出轨等有责行为,也不能想当然地判断其无法作为称职的亲权人

・详情请咨询律师。

04374

Q18: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支付离婚抚慰金?

  • 当对方的有责行为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时,可以要求支付涉及离婚本身的抚慰金。

(解说)
・有责行为是指违反婚姻应尽义务的行为,比如出轨、施加身体或精神方面的家庭暴力、恶意遗弃(不支付生活费等)。
・即使对方存在有责行为(过错),如果存在程度较轻等情形,抚慰金的请求也有可能不予支持。
・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有责,将比较双方的程度,有责性较大的一方应向较小一方支付抚慰金。
・如果离婚单纯因为性格不合等原因,换言之对方不存在有责行为,或者双方的有责性程度相等,离婚抚慰金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想要了解更加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律师。

00067

Q19: 可以向配偶的出轨对象,请求支付抚慰金吗?

  • 以下情形,可以向配偶及其出轨对象一并请求支付抚慰金。
  1. 出轨对象明知对方有配偶,还故意与其保持肉体关系时
  2. 尽管稍微留意就能够知道对方有配偶,但是缺乏谨慎地与对方保持肉体关系时

(解说)
・向出轨对象请求支付抚慰金在以往的判决中有被支持的先例。但是,如果出轨对象不知道您的配偶已经结婚,并且该不知情并无过错,他就没有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在发生出轨行为之前,婚姻关系已经破裂时,原则上不会判定出轨对象应当支付抚慰金。如果出轨行为被发觉后夫妻也没有因此而离婚,就可能被判定为婚姻关系未被破坏,并没有造成多少损害。
・关于出轨事实、出轨对象的想法认知,需要掌握哪些证据等,建议向律师咨询,了解详细内容。

00071

Q20: 离婚后的生活费可否请求支付?

  • 若当事人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或者有判决等,就可以基于此请求支付,但若没有上述情形,离婚后就不能向原配偶要求支付生活费等费用。

(解说)
・关于孩子抚养费问题,只要孩子处于需要被抚养的状态,那么离婚后父母双方就有义务负担抚养费。养育孩子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然而,由于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随着离婚而丧失,所以离婚后不能向原配偶要求支付自己的生活费。
・决定要离婚的时候,夫妻间的金钱问题一般通过财产分割、抚慰金、养老金分割进行解决。尤其是决定财产分割时,虽然金额的调整也带有支付离婚后生活费的意味,但是财产分割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支付生活费。为此,即使一方通过法院判决等方式请求支付生活费,法院也会考虑婚姻时间的长短、离婚理由中是否存在有责性及有责性的程度、二人的收入、有无疾病或残障等因素,就目前判决先例来看,很多情况下,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生活费的支付不予考虑。因此,通常可以认为如果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那么另一方实际上很难获得自己的生活费。

00073

Q21: 我几年前离婚了,还能要求前夫或前妻支付抚慰金吗?

  • 伴随离婚的抚慰金,自离婚成立之时起3年之内都可以请求支付。

(解说)
・离婚抚慰金是指由于对方的过错(出轨行为等)而不得不离婚,导致当事人精神蒙受痛苦,为赔偿该损失而被支付的精神损失费。要求支付抚慰金的权利在法律上属于“因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自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损害及加害者起超过3年则因时效而消灭。
・伴随离婚的抚慰金,通常认为在离婚成立之时,“已知道损害及加害者”。
・此外针对婚姻中的每个有责行为的抚慰金请求权,从有责行为发生之时起超过3年则会因时效而失效。但是,如果在婚姻中受到前夫或前妻的暴力而受伤等,因对方的有责行为而导致生命或身体遭受损害时,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都可以请求抚慰金。
・想要了解更加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律师。




【关于民法(债权法)的修订】
・以上解说依据的是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民法规定等。
・请注意,在施行日之前存在侵权行为等情形时,可能会适用修订前的规定。

00069

Q22: 什么是财产分割(日语为财产分与)?

  • 财产分割一般是指离婚时,将婚姻生活期间夫妻共同合作积攒的财产,以公平的原则进行清算的行为。

(解说)
・如果有婚姻生活期间夫妻共同合作积攒的财产,即使财产名义为夫妻一方,都可以要求财产分割。
・与夫妻共同合作无关的财产(特有财产),比如继承而来的财产或结婚时已经持有的财产,则不属于财产分割的对象。
・当财产分割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在家庭裁判所请求调停财产分割,在法官与调停委员的仲裁下进行解决。
・尚未离婚时,通常会在离婚调停的过程中请求财产分割。如果调停不顺利,比起单独针对财产分割进行审判,通常的做法是提起离婚请求诉讼,在诉讼的过程中请求分割财产。
・有的情况是以财产分割为名,实质上要求支付抚慰金、追缴婚姻生活中未清偿的费用。
・根据民法,离婚两年后就不能再请求财产分割。

00072

Q23: 离婚后还能请求财产分割吗?

  • 离婚后只要时效没有过,就可以请求支付财产分割。

(解说)
・离婚两年后就不能再请求财产分割。
・当对方不履行财产分割的支付义务时,可以在家庭裁判所请求调停财产分割,在法官与调停委员的仲裁下进行解决。
・即使离婚已过两年,也可以在离婚后再次与对方在庭审外达成财产分割的支付合意。但是,既然不能再运用家庭裁判所的流程,如果对方拒绝协议,那么也无法获得财产分割。
・除了财产分割外,如果另外请求支付离婚抚慰金,关于抚慰金原则上离婚后3年之内可以请求。
・具体案件需要具体分析,建议咨询律师。

00074

Q24: 当自己是配偶债务的保证人时,离婚后是否还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离婚后也要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解说)
・当主债权人(比如借钱的本人)对债权人(金钱贷主)不履行债务(借钱不还)时,保证人负有代替主债权人履行该债务(代替偿还借款)的责任。该责任依据的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
・虽然是夫妻,但是双方具有独立的人格,在法律上可以分别独立缔结合同,分别基于合同承担责任。
・因此,当配偶是主债权人,自己是其保证人时,不会因为与配偶离婚,就免去自己作为保证人的责任。
・当想要结束保证人的身份时,需要与债权人交涉,让其解除保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与主债权人协商另外安排其他人作为保证人,或者抵押不动产(土地或建筑)等采取其他解决办法。
・建议与律师咨询,了解详细内容。

02187

Q25: 离婚时,可以分割养老金吗?

  • 被用者年金(厚生年金、共济年金等)可以享受养老金分割制度。

(解说)
・如果配偶的养老金类型属于被用者年金(厚生年金、共济年金等),则可以要求分割养老金(婚姻期间的养老金记录分割)。国民年金(基础养老金部分)不属于养老金分割的范围。

・倘若离婚时间是在2008年5月1日以后,那么在2008年4月1日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第3号被保险人期间的养老金记录,只能凭借夫妻一方提出请求而办理分割手续(3号分割)。除此之外的养老金记录需要在夫妻意见达成统一的基础上,办理分割手续(合意分割)。当夫妻间协议不成时,也可以运用家庭裁判所的调停手续。

・当离婚时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时,不能对已领取的养老金(作为现金、存款等手头现有金钱)办理分割手续。因为除了养老金分割制度外,原本还有能够请求财产分割的可能性。

・详情建议咨询日本年金机构、各共济组合、日本私立学校振兴・共济事业团(共济事业本部)或律师等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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