このページの先頭ですサイトメニューここから
このページの本文へ移動
サイト内検索

  1. トップページ
  2. Legal Information for Foreign Nationals(外国人のみなさまへ)
  3. 家庭关系:非婚生子女认领起诉、抚养费、探视权、继承等
本文ここから

家庭关系:非婚生子女认领起诉、抚养费、探视权、继承等

更新日:2022年12月22日

使用前必读

  • FAQ是介绍日本一般性法律制度的栏目,不是对具体咨询案例的解答。此外,根据具体情形,也有无法适用日本法律制度的情况。
  • 若想了解这里没有登载的FAQ,或者您想要单独咨询,请向多语言信息提供服务(0570-078377)问询。根据咨询内容,将为您查找相应的解答或介绍对应的咨询窗口。
  • 若按照FAQ试图解决个别的具体案件而蒙受任何损失,Houterasu概不负责,敬请谅解。

目录

非婚生子女认领起诉

家庭关系等

抚养费

探视权

继承

Q01: 什么是非婚生子女认领诉讼?

  • 非婚生子女认领诉讼指的是当生父拒绝认领时,经过家庭裁判所的判决,让其承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血缘关系的诉讼程序。

(解说)
・非婚生子女认领的诉讼,可以由非婚生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子女或孙辈)提起。
・只要生父在世,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向家庭裁判所申请认领调停。即使当事人对调停达成合意,认领也并非立即成立,只有家庭裁判所在调查事实后认为该合意合理时,才会进行“相当于合意的审判”,由此认领才会成立。
・只有在调停未达成合意时,才能向家庭裁判所提起认领诉讼。
・认领诉讼在生父在世时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如果已死亡,必须在死后3年内进行才有效。
・在诉讼中,生父与子女被证明存在血缘关系时,家庭裁判所会向当事人出具认领成立的判决通知。
・此外,非婚生子女尚未出生时,生母可以以生父为对象申请调停(请求认领胎儿的调停),但是若调停不成立,则只能等孩子出生后才能提起认领诉讼。

00139

Q02: 无法定婚姻关系的日本人父亲与外国人母亲之间出生的孩子,可以取得日本国籍吗?

  • 如果在母亲怀胎期间(出生前)父亲认领该孩子的话,自出生之时起可自动获得日本国籍。
  • 如果符合法定要件,通过申报可以获得日本国籍。
  • 即使通过申报未能批准获得日本国籍,也可以申请归化。

(解说)
・对于无法定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出生的孩子(婚外子女),只要父亲是日本国民且在出生前认领该孩子,自出生之时起就可获得日本国籍。
・当婚外子女符合所有的以下法定要件时,只要提交加入日本国籍申请书,就可获得日本国籍。
(1)申请时不到18岁(※)
(2)认领孩子的父亲在孩子出生时是日本国民
(3)认领孩子的父亲在孩子提交国籍申请时,是日本国民(如果该父在孩子申请国籍前死亡,则死亡时是日本国民)
・关于国籍申请书的提交单位,在日本有住所时,提交至管辖住所地的法务局或地方法务局;在海外有住所时,提交至日本国驻外公馆。
・具体详情建议咨询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或律师等专家。




(※)自2022年4月1日起,(1)的条件从不到20岁变更到不到18岁。不过在2024年3月31日之前,如果在2022年4月1日时点符合上述条件(2)和(3),即使申请国籍时为不到20岁,也可提交国籍申请书。

03069

Q03: 与已婚人士发生婚外情,出轨对象的配偶索要抚慰金(精神损失赔偿费),这种索要会被支持吗?

  • 原则上抚慰金的请求会被予以支持。但是,如果出轨对象的婚姻,在婚外情关系开始之时就已经名存实亡,或者即使充分留意也没能知晓对方已结婚的事实,那么抚慰金的请求可能不予支持。

(解说)
・与已婚人士发生婚外情,是对出轨对象配偶构成的侵权行为,因此会产生抚慰金支付义务。
・但是,如果婚外情关系开始之时,出轨对象的婚姻就已经名存实亡,那么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这种观点所依据的事实是,值得法律保护的婚姻实体关系已经丧失。
・此外,即使充分留意,也没能知晓对方已结婚(比如出轨对象本是已婚,却谎称单身),其结果虽然侵害了婚姻关系,但由于非故意,也无过失,所以不构成侵权行为,通常认为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00134

Q04: 我是日本人,可以收养外籍孩子吗?

  • 依据日本的民法,养子女无国籍限制,所以也可以收养外籍孩子。
  •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收养位于国外的外籍孩子,并不意味着该养子女自动获得了在日本的在留资格。

(解说)
・由于在收养的时点应当依据“准养父母”的本国法,因此日本人成为养父母时,应基于日本的民法进行判断。如果“准养子女”的本国法中原本就规定了养子女保护要件(比如,应得到本人或第三者许可,官方机构认证等),也需要满足其保护要件。
・当收养的成立需要法院介入时(比如,未成年人为养子女或特别收养的情况),若准养父母或准养子女任意一方或双方居住在日本,则可以利用日本的家庭裁判所。
・原则上,以下情况会承认外籍孩子在日本的在留资格。
(1)日本人的特别养子女,其在留资格为“日本人配偶等”
(2)日本人养父母抚养的不到6岁的普通养子女,其在留资格为“定住者”
(3)遗华日侨(日语为中国残留邦人)的养子女(需要符合从6岁之前,就持续被养父母抚养且共同居住的条件),其在留资格为“定住者”
・即便是6岁以上的普通养子女,如果是在留资格为“日本人配偶等”的外国人抚养的未成年且未婚的亲生子女,则该养子女作为外国人从国外带来的孩子,其在留资格可能被认定为“定住者”。
・具体详情建议咨询律师等专家。也可能需要咨询相关的外国律师等,建议您在咨询时考虑其必要性。

00146

Q05: 离婚时抚养费的问题没有确定好,离婚后经过了一定时间,还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费吗?如果可以争取到的话,之前未支付的抚养费也能追回吗?

  • 只要处于孩子需要抚养的状态,离婚后就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
  • 有的案件会判定对方也具有支付过往抚养费的义务,如果就抚养费问题协议不成或调解不成,法院将针对应当追溯到多长时间之前进行裁决。在司法实践中,判定对方只需支付自被请求支付起的抚养费的案例居多。

(解说)
・抚养费的支付义务与是否有抚养权或是否共同居住无关,是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义务。离婚后只要孩子处于需要抚养的状态,父母就应肩负分担抚养费的义务。
・当没有决定好抚养费就离婚时,需要父母经过协商,决定支付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这时,必须最优先考虑孩子的利益。
・当无法协商或协商不顺时,可以请求家庭裁判所就抚养费支付进行调停或审判。若请求过往抚养费,家庭裁判所也会针对应当追溯到多长时间之前等问题进行考量,做出抚养费的相关决定。
・抚养费在确定了具体支付时间及金额的情况下,其请求权自支付起5年后,因时效而消灭。但是,在没有约定任何事项的情况下,过往抚养费不属于消灭时效的范围。
・具体详情建议咨询律师。

00106

Q06: 抚养费已经约定好,但是对方拖欠支付款。有什么法律手段可以追讨吗?

  • 经调停或审判等确定了抚养费时,可采取履行劝告、履行命令、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
  • 通过附带强制执行认诺条款的公证书确定了抚养费时,可采取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

(解说)
・仅靠口头或当事人之间起草的文件进行的约定,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支付的效力。这时可以在家庭裁判所申请调停请求支付抚养费。
・家庭裁判所已经调停、审判等时,作为根据该决定确保抚养费被支付的手段,可以向家庭裁判所申请履行劝告、履行命令,以及向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公证处起草附带强制执行认诺条款的公证书时,只能采用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
・关于履行劝告、履行命令的申请手续,请向当时进行调停或审判等的家庭裁判所确认。关于强制执行的申请手续,请向管辖对方居住地的地方法院(对不动产强制执行时,为管辖该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确认。
・关于应该选择哪一种方式及其申请时期等,具体案件应具体判断,建议咨询律师。

00107

Q07: 可以申请降低抚养费额度吗?

  • 当发生了在决定抚养费额度时无法预见的个人或社会性缘由,导致目前的抚养费额度无法与实际情况相匹配时,可以申请降低抚养费额度。

(解说)
・关于抚养的程度或方式,需要综合考虑抚养的必要性、抚养义务人的经济能力,及其他所有因素来决定。
・即使已做出抚养费决定,且审判也支持该决定,但之后出现了父母经济状况变化,或需要增加抚养费等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等情势变更时,家庭裁判所可以对抚养费进行变更或取消。
・如果情势变更是在抚养费额度确定时可预见的一定程度内发生的,那么对于变更抚养费额度不予支持。
・在决定抚养费额度时无法预见的变化是指,因父母工作的公司倒闭而失业、因父母生病或受伤而长期住院、父母再婚时由于再婚导致家庭生活费上涨等情况。
・如果出现以上情势变更,就属于准许变更抚养费额度的合理情况,可以通过父母协商或调停、审判,请求降低抚养费额度。
・当孩子成为他人的养子女时,养父母便成为承担首要抚养费支付义务的人,降额申请也可能被承认。
・具体详情建议咨询律师等专家。

00104

Q08: 我想要探视孩子,该怎么做呢?

  • 当父母离婚后或处于分居状态时,孩子探视权需由父母协商决定。当协商不成,或者一方不按约定拒绝对方探视时,可以利用家庭裁判所的调停手续。

(解说)
・孩子探视权不应从父母的权利出发,而应将孩子的利益放在最优先的位置,避免增加孩子的负担,要站在有利于孩子福祉的角度考虑。
・要尽量事先商定探视的具体方式,如频率、时间、地点等。
・当协商不顺时,或者一方不按约定拒绝对方探视时,可以在家庭裁判所申请探视调停。当调停不成立时,就自动开始审判程序,法官经过综合考虑,可就探视方式做出审判决定(孩子监护相关处分)。
・具体详情建议咨询律师。




※当国际婚姻破裂,父母中的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擅自将孩子带到自己的国家的话,对于孩子来说迄今为止的生活环境会遭到巨变,可能会对孩子造成有害影响。对于该问题,请确认与《海牙国际性非法诱拐儿童民事事项公约》相关的常见问题。

00116

Q09: 原配偶拒不支付抚养费。对于拒不支付抚养费的原配偶,可以不让他探视孩子吗?

  • 抚养费的支付与探视的实施不存在对等关系。因此,“因为对方不支付抚养费,所以就不让其探视孩子”,或者“不让我探视孩子,我就不支付抚养费”等主张都是不成立的。
  • 但是,没有正当理由却不支付抚养费时,可能会限制其探视权。

(解说)

・抚养费的支付与探视的实施,均是让儿童健全成长所不可欠缺的必要行为。二者不存在所谓的“对等关系”,不能出现因为一者不执行而放弃另一者实现等情形。

・因此,“因为对方不支付抚养费,所以就不让其探视孩子”,或者“不让我探视孩子,我就不支付抚养费”等主张均不予支持。

・然而,对于即使经济宽裕也拒不支付抚养费等没有正当理由却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有观点认为应当限制其探视权。对于作为父母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重要职责却要求探视孩子的情形,也有观点认为是一种权利的滥用。

・具体详情建议咨询律师。

04677

Q10: 什么是法定继承人?

  • 依照民法规定,可以成为继承人的继承人叫做法定继承人。

(解说)

・法定继承人分为配偶和血亲两类。

・配偶始终是继承人。

・血亲有继承顺序,排在前面的人是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子女死亡时,由代位继承人(子女、孙、玄孙等)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是直系尊血亲(被继承人的父母等)。

・第三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死亡时,由代位继承人(仅限于其子女,不含孙及玄孙等)。

00219

Q11: 遗产分割都有哪些途径?

  • 有以下四个途径。
  1. 根据遗嘱的遗产分割
  2. 由继承人协商后的遗产分割
  3. 经家庭裁判所调停后的遗产分割
  4. 经家庭裁判所审判后的遗产分割

(解说)
・遗产分割是指将共同继承的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的手续。
・遗产及其继承人的范围从继承开始时确立,所以继承开始后,如果没有经过各继承人协商一致,则不会产生效力。因此,在继承开始前(被继承人生存期间)的遗产分割协议无效。
・当共同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问题没有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协商时,各继承人可以向家庭裁判所请求调停,或者请求审判。
・调停是指由调停委员等介入,通过沟通协商而确定分割方式的程序。
・审判是指通过裁判所,强制性地确立遗产分割方式的程序。
・从一开始就可以申请审判,但是一般的做法是在审判之前先申请调停。
・请求调停的地点是,对方(共同继承人中的一人)居住所在地的家庭裁判所,或当事人合意确定的家庭裁判所。
・请求审判的地点是,管辖继承开始地(被继承人最终的居住地)的家庭裁判所,或当事人合意确定的家庭裁判所。

00264

Q12: 家人去世后发现了遗嘱。继承手续应该如何办理?

  • 需要向家庭裁判所申请遗嘱检认。
  • 根据遗嘱的内容,可能需要选任遗嘱执行人。

(解说)
・除了遗嘱已被公证的情况外,当遗嘱保管人知道继承开始,或者继承人发现遗嘱后,均需要立即向家庭裁判所提交遗嘱,并请求检认。
・尤其是想要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时,若未经公证的遗嘱没有得到家庭裁判所的检认,则不可作为用于登记的附件资料。
・此外,自在法务局保管遗嘱等相关法律(《遗嘱保管法》)生效(2020年7月10日)后,依照该法律由法务局保管的遗嘱也不必接收检认。
・检认只是对遗嘱的检证,并不是验证遗嘱内容真假等效力的程序。因此,关于遗嘱内容有效性或无效性的纠纷,可以诉诸裁判等途径。
・要想遗赠财产、废除假定继承人、实现非婚子女认养等遗嘱内容,需要遗嘱执行人进行执行。当遗嘱没有规定遗嘱执行人时,需要向家庭裁判所申请选任遗嘱执行人。

00289

Q13: 什么是放弃继承权?

  • 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拒绝继承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是在家庭裁判所办理的手续。

(解说)
・放弃继承权应在知道开始继承后3个月之内,向管辖被继承人最终居住地的家庭裁判所提交申述书,该申述书被受理后,放弃继承权即予以准许。此外,即使在形式上被受理,放弃继承权也并非最终有效,当法律上存在无效理由等时,之后可提起有效性而争议诉讼。
・如果3个月以内无法做出是否放弃的判断,则可向家庭裁判所申请延长期限。
・开始继承后经过一定的时间,收到债权人要求偿还的请求,如果在被请求之时才知道被继承人存在该债务时,即使自继承起超过了3个月,继承权的放弃也可能被准许。
・放弃继承权,就会丧失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放弃继承权人的直系卑血亲(子女或孙辈等)的代位继承,也随之丧失。
・继承权被放弃后,法定继承顺序中的后一位将成为继承人。比如,所有子女都放弃继承权时,直系尊血亲(父母等)就会成为继承人。如果所有直系尊血亲都放弃继承权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将成为继承人。此外,被继承人的配偶始终是继承人。
・当继承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想要免除债务,就需要所有的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

00210

Q14: 放弃继承权的期限,可以到多久?

  • 自知道自己开始继承之时起3个月之内。此外,该期间被称为“熟虑期”。

(解说)
・“自知道自己开始继承之时”是指,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者)的死亡事实的时间点。但是,由于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而导致自己成为继承人时(比如被继承人的子女放弃继承权,被继承人的父母成为继承人),该时间点就变更为知道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时候。
・在熟虑期,可将放弃继承权的申述书,提交给管辖被继承人最终居住地的家庭裁判所。该申述书被家庭裁判所受理后,即对放弃继承权予以准许。
・有多位继承人时,每个人拥有各自的3个月熟虑期。
・除继承人本人外,如果利害关系人(比如,继承人的债权人、下一顺序的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发起赔偿请求,那么这3个月的熟虑期可以被延长。
・此外,即使“自知道自己开始继承之时”起超过3个月,对继承权放弃的申述,也有准许的特例。
・最高法院有过这样的判决先例,继承人如果相信完全没有财产(包括借款等负债在内)可继承,并且拥有相信其不存在的充分理由时,3个月的熟虑期,应当自继承人认识到全部,或部分继承财产存在之时起算,或者按常识可认识到其存在之时起算。

00212

Q15: 在日本长期居住的外国人死亡时,财产遗留在了日本。该如何办理继承手续?

  • 被继承人为外国人,且死亡时住所地为日本,可以在日本的法院(家庭裁判所)办理继承手续。
  • 原则上,需要依据该外籍被继承人的本国法进行裁决,有的情况下也可以依据日本法(日本的民法)进行裁决。

(解说)
・这时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国际裁判管辖权的问题,即“选择在哪国的法院走继承程序”,二是准据法的问题,即“基于哪国法律进行裁决”。




≪国际裁判管辖权≫
・关于放弃继承权,当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为日本,日本法院(家庭裁判所)具有管辖权。
・关于遗产分割,除了当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为日本的情况外,继承人在日本法院达成财产分割合意时,日本法院(家庭裁判所)也可具有管辖权。
・如果被继承人在外国也有遗产,那么基于在日本成立的遗产分割调停或审判结果,能否在国外执行也会成为问题。是否应当让日本法院(家庭裁判所)办理遗产分割手续,需要进行慎重考虑。




≪准据法≫
・日本的国际私法(《法律适用通则法》)规定,“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应以外籍被继承人的本国法为准据法。比如,死亡的外国人是韩国籍,原则上,韩国的法律(韩国的民法)就成为准据法。
・原本,当被继承人的本国国际私法与日本的国际私法有抵触规则时,也可以将日本法(日本的民法)作为准据法。比如中国国际私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不动产的法定继承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当中国籍的外国人没有立遗嘱而死亡时,位于日本的不动产遗产在被继承时应以日本法(日本的民法)为准据法。
・包含国际因素的继承问题比较复杂,建议向律师等专家咨询。也可能需要咨询相关的外国律师等,建议您在咨询时考虑其必要性。

03076

Q16: 我是外国人。前年和日本人结婚,夫妻二人生活。已经习惯了日本生活,过得很幸福,然而几天前,我的配偶突然死亡。目前我的在留资格是“日本人配偶等”。还能照旧在日本生活吗?

  • 当共同居住者或亲属死亡时,必须在死亡后7天之内,向市区町村政府提交死亡申报。
  • 此外,在与日本人配偶死别后,你的身份就不再是“日本人配偶等”了,必须在14天之内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申报。
  • 如果今后还想在日本生活,在配偶死亡后6个月之内,必须变更到符合在留资格条件的在留资格。

(解说)

・在留资格为“日本人配偶等”且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与日本人配偶死别时,需要在配偶死亡之日起14天之内向法务大臣申报。这有种途径,一是亲自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署,二是将申报材料邮寄到东京出入国在留管理局。需要注意,如有延误,恐怕会丧失在留资格。

・想要继续留在日本,递交申报后,6个月之内必须办理变更在留资格的手续。

・在日本生活年数长(婚姻时长3年以上等),有稳定的生活基础,也可将在留资格变更为“定住者”,但是在本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在日本的生活不到3年,较为短暂,想要变更在留资格在日本继续居住是比较困难的。

・但是,如果与亡夫之间有需要抚养的孩子,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在留资格变更至“定住者”的申请就会获得批准。

・如有其他难言之隐,可咨询出入国在留管理局。

03803

サブナビゲーションここから

Legal Information for Foreign Nationals(外国人のみなさまへ)

このページを見ている人は
こんなページも見ています


以下フッタです
ページの先頭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