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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与劳动

更新日:2023年6月13日

使用前必读

  • FAQ是介绍日本一般性法律制度的栏目,不是对具体咨询案例的解答。此外,根据具体情形,也有无法适用日本法律制度的情况。
  • 若想了解这里没有登载的FAQ,或者您想要单独咨询,请向多语言信息提供服务(0570-078377)问询。根据咨询内容,将为您查找相应的解答或介绍对应的咨询窗口。
  • 若按照FAQ试图解决个别的具体案件而蒙受任何损失,Houterasu概不负责,敬请谅解。

目录

Q01: 外国人想要在日本从事工作活动,需要什么样的在留资格?

需要工作活动不受限制的在留资格,比如永住者;或者在在留资格的规定范围内,被批准可以从事工作活动的在留资格,比如外交。

 

(解说)

・在日本的外国人,只能在入境(登陆)时获得的在留资格范围内,在规定的在留期限内,从事在留活动(工作等)才会被认定为合法。

・在留资格有29种,其中24种可以在其资格范围内从事工作。

・24种资格中有4种不受工作活动的限制,分别是永住者、日本人配偶等、永住者配偶等、定住者。

・可在在留资格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作活动的在留资格有,外交、公用、教授、艺术、宗教、报道、高度人才、经营·管理、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部调动、介护、演出、技能、特定技能、技能实习、特定活动(工作假期签证、外交官家庭佣人等)20种。

・其他5种在留资格(文化活动、短期滞在、留学、研修、家族滞在),均不可从事工作活动。但是,通过“资格外活动”申请获得许可后,也可以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工作活动。

00395

Q02: 什么是就劳资格证明书?

  • 就劳资格证明书,是用来证明外国人拥有可以从事工作活动的在留资格,可以从事特定职业的证书,由法务大臣发行。
  • 外国人既可以凭借就劳资,在找工作时证明自己具有合法工作的格。此外,也方便雇外国人的用人位,认应聘者是否可以合法工作。

 

(解说)

・这是面向被允许从事工作活动的外国人的一项证明制度。
・审查内容有,是否拥有可以从事工作活动的在留资格,或者拥有不可以从事工作活动的在留资格者,是否获得了“资格外活动许可”,亦或者是否拥有工作活动,不受限制的在留资格。
・基本上,申请的当天会被授予证明书,但是出现工作单位变动等情况时,从申请到证明书的出具,需要1个月至3个月的时间。
・外国人考虑换工作时,如果不知道准备更换的工作,是否能够凭借目前的在留资格从事工作活动,可以考虑利用该就劳资格证明书制度进行判断。
・申请就劳资格证明书时,需要具体表明准备更换的工作的行业种类、准备报考的业务内容等信息,如果最终获得了就劳资格证明书,从事实上可以说明,其与目前持有的在留资格是匹配的。
・如果没有被授予就劳资格证明书,就说明其与目前的在留资格不匹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准备更换的工作与其他在留资格匹配,可以申请更换到相对应的在留资格。当资格变更申请不被许可时,建议不要更换工作。

03774

Q03: 留学生可以自由打工吗?

  • 在留资格为留学或就学的外国人想要打工,需要获得“资格外活动许可”。
  • 想要可,需要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的窗口申

(解说)

・在留资格为留学或就学时,原则上,在日本的大学,或者为进入日本的大学的培训教育机构、高等专门学校等,接受教育的活动才是唯一获得许可的活动,打工是不包含在内的。

・但是,为了弥补学费和生活费的不足,通过获得资格外活动许可,在一定的限度内可以打工。

Q04: 我在公司加入了雇佣保险。作为外国人,我也是雇佣保险的受保对象吗?如果是的话,什么情况下能领到钱呢?

【在日本合法工作的外国人】

・在日本合法工作的外国人,原则上是雇佣保险的受保对象。

・雇佣保险是当劳动者失业、休育儿假或看护假等时,或者在职业训练学校接受职业培训时,获得补助金的国家保险制度,劳动者也必须承担占工资一定比例的保险费。

・比如,当意愿辞职、被解雇而离职时,满足一定的条件,汇齐被保险者资格丧失申请书、离职票等资料,向公共职业安定所(Hello Work)办理离职申请手续,如果合规,就可以获得失业基本助金。

【无在留资格的外国人】

一方面,如果没有在留格而在日本非法工作,就无法成的受保象。

因此,从事非法工作的外国人,即使失也无法领取失金。从事非法工作,无需缴纳雇险费,如果正在从事非法工作,却被要求缴纳雇险费当立即要求停止征收。

・即使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已缴纳的雇佣保险费也不予退还。

03823

Q05: 我是外国人,看不懂日语,用人单位口头跟我解说了劳动条件,但是我不放心。我想签订劳动合同,可行吗?

  • 根据《劳动基准法》,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向雇员交付载明工资、劳动时间等劳动条件的书面合同。
  • 用日语书写的合同,可以通过让他人翻成母等方式,务必确认内容。
  • 劳动同、就业规则等可以避免之后的纠纷,所以要引起重
  • 此外,只要是在日本国内的劳动者,外国人也适用劳动相关法律,非法移民劳工也不例外。

03822

Q06: 实际的劳动条件,与我被录用时用人单位口头跟我解说的条件不一致,可否争取自己的利益?

在有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将劳动条件调整成与录用解说时一致的劳动条件。
 
(解说)
・在缔结劳动合同时,本来就必须以书面形式,对报酬或劳动时间等一定的劳动条件做出明示。即便劳动条件不是书面形式,而仅为口头明示,其劳动条件原则上,也应视同劳动合同内容。
・除了就业规则中规定的劳动条件外,当双方就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劳动条件达成合意时,其达成合意的劳动条件,也会成为劳动合同内容。为此,不得以就业规则的规定为由,单方面撤销,录用时向劳动者口头解说的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劳动条件。
・在缔结劳动合同时,当用人单位明示的劳动条件,与实际的劳动条件不符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请与各都道府县劳动局设立的“综合劳动咨询角”,或律师等专家咨询详谈。

02124

Q07: 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我该怎么办?

有如下应对办法。
(1)向用人单位邮寄存证信函,请求支付(日语为“内容证明邮便”)。
(2)向劳动基准监督署申告,要求发动监督权限(包括行政指导)。
(3)向法院提起请求支付未支付工资的诉讼,或者申请劳动审判程序等。
 
(解说)
(1)用人单位负有支付与劳动等价的工资的义务,用人单位如果不支付工资就违反了劳动合同。但是,工资支付请求权自支付日起超过3年(支付日期在2020年4月1日之前的情形为2年),会因时效而消灭。
・如果就业规则等对退职金有相关规定,那么用人单位也具有支付义务。退职金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自支付日起5年。
(2)不发工资违反了《劳动基准法》,属于监督部门劳动基准监督署取缔的对象。
・出现不发工资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将会处以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工资对于维持劳动者生活不可欠缺,因此《劳动基准法》规定了以下原则。
(a)货币支付原则
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原则上不承认现物支付(用公司库存的商品等支付)。
(b)直接支付原则
必须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旨在防止第三方中间榨取。
(c)全额支付原则
必须向劳动者全额支付。不承认与劳动者的金钱债务冲抵的行为。
(d)每月至少定期支付一次的原则
每月必须至少定期支付一次。旨在防止因汇总支付或者不定期支付,导致劳动者生活不稳定。
・工资不论名称如何,均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与劳动等价的报酬。兼职报酬、打工报酬也是工资。此外,以“业务委讬”的名义工作时,只要从事该工作的人被认为是“劳动者”,就可以以工资名义进行请求。
・除了工资外,如果就业规则、劳动合同或劳动协约的“退职金规程”中,对奖金、退职金的支付及其支付基准做出了规定,那么奖金、退职金也是报酬。
(3)向裁判所申请手续时,根据未支付报酬的额度及情形,除了劳动审判、少额诉讼、正常诉讼、支付督促、民事调停等程序外,还可依据报酬请求权的先取特权,申请对雇佣主财产进行扣押或拍卖,对用人单位的财产采取保全(暂时扣押、暂时处分)等措施。
・在执行诉讼等裁判手续时,根据案件的不同,应采取的处理方式和应对思路也不尽相同。建议咨询律师等专家。

02132

Q08: 我给自己所在的工作单位造成了损失,被要求承担损失。必须要顺从吗?

  • 只要劳动者行为不是故意的,也没有过失,劳动者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当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违反条例或侵权行为,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劳动者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视具体情形也可限额赔偿。

(解说)
・只要劳动者的行为与损失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劳动者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当发生的损失与劳动者行为无关时,劳动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劳动者的行为并非故意,也无过失,即使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也不承担赔偿义务(过失责任原则)。因此,即使由于劳动者的行为而造成了损失,只要劳动者并非故意,也无过失,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上的义务,而没有履行受约束的义务时(债务不履行),或者由于侵权行为,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劳动者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然而,要结合劳动者故意过失的程度、劳动者的劳动条件、用人单位的风险管理情况等因素而定,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全额赔偿已造成的损失。
・上述结论基于的理由是,既然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获得利益,就应当由利益获得者(用人单位)承担通常发生的风险,用人单位可针对通常发生的风险采取保险、劳务管理等风险规避措施,并且依据善意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原则),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受到限制。
・劳动者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负担多少额度,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关系做出具体判断,请与律师咨询详谈。

02747

Q09: 我在工作单位正在遭受职场欺凌(骚扰、职权骚扰)。该怎么办才好?

  • 即使与上司或公司内的职权骚扰咨询窗口商量也无法解决,或者不予处理时,可以向外部的咨询窗口(综合劳动咨询角或律师等)咨询。
  • 根据行为的具体内容,也可以向欺凌实施者(骚扰、职权骚扰)或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

 
(解说)
・“职场欺凌、骚扰”是指,对工作或人际关系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施加精神或身体上的痛苦,损害劳动者的名誉、隐私、人身安全、行为自由等利益或劳动权利,恶化职场环境的行为。
・“职场的职权骚扰”是指,针对同一职场的劳动者,凭借职务上的地位、人际关系等职场优势,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给他人造成精神和肉体痛苦,或者恶化职场环境的行为。不仅包括上司对下属的骚扰行为,也包括前辈与后辈间、同事之间,甚至是下属对上司的骚扰行为。
≪职权骚扰的类型≫
职权骚扰有以下几类。
(1)施暴、伤害(身体攻击)
(2)胁迫、损害名誉、侮辱、严重的出言不逊(精神攻击)
(3)隔离、受同伴排挤、无视(割裂人际关系)
(4)强制安排业务上明显不需要的事情,或者不可能完成的事情,妨碍工作(过度要求)
(5)安排业务上不具合理性、与能力和经验相差甚远的低级工作,或者不安排工作(过低要求)
(6)过度干涉个人隐私(个人的侵害)
≪损害赔偿责任≫
・当用人单位涉嫌职场欺凌、骚扰、职权骚扰时,用人单位与施加职场欺凌等行为的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者,负有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此外,依据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负有防止,对劳动者提供劳务进行严重干扰的义务,由于违反了该义务,所以可能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即使用人单位不涉嫌职场欺凌、骚扰、职权骚扰,当职场欺凌等的实施与职务相关时,用人单位就有可能负有损害赔偿责任。此外,依据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具有为劳动者创造人性化工作环境的义务,由于违反该义务,所以用人单位可能承担,因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
・在请求损害赔偿之前,根据具体案例,可有如下应对措施。
(1)整理事实经过、加害者言行等内容,通过录音等方式记录下来,事先保存好证据
(2)向用人单位邮寄存证信函,要求停止职场欺凌或骚扰
(3)申请民事调停,采取与(2)相同的处理措施
(4)向法务局(人权咨询),或律师会的人权拥护委员会申诉
(5)以暴行罪、胁迫罪、名誉损毁罪等起诉

01269

Q10: 在用人单位遭受性骚扰,很是苦恼。该怎么办?

  • 在用人单位遭受性骚扰时,通常可以在企业设置的投诉咨询窗口申诉(很多企业都设置了,员工遭受性骚扰时的咨询窗口。此外,对于在公司内部咨询窗口咨询的员工,用人单位负有采取措施,防止其权益遭受损害的义务。)。
  • 因性骚扰而遭受精神痛苦时,通常认为对用人单位和加害者,双方均可请求损害赔偿。
  • 根据性骚扰的情节,有的也构成强制罪等罪名。

 
(解说)
・《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规定,针对性骚扰,用人单位必须在雇佣管理方面采取必要措施。
・此外,根据《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可以咨询都道府县劳动局,为解决问题寻求援助。
・《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规定,禁止以劳动者向劳动局等行政官厅咨询为由,对劳动者采取解雇等使其蒙受不公平待遇的措施。
・因拒绝性骚扰而被调离目前岗位时,可能构成对价型性骚扰(意即由于劳动者,对职场性言论所做出的反应,而使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蒙受损失)。
・性骚扰不仅会追究加害者的侵权行为责任,而且用人单位,也会被追究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雇佣人员从中获得利益的,也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实际请求损害赔偿的程度与范围,当然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进行具体的判断,详情请咨询律师等专家。

01267

Q11: 我遭到上司的骚扰,现已离职。可以追究工作单位的责任吗?

  • 当遭受工作单位组织上的骚扰时,通常认为,可以向工作单位依据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
  • 即使没有遭受工作单位组织上的骚扰,但是工作单位对于实施骚扰的上司或者员工,作为用人一方负有“使用者责任”,因此可以依据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
  • 工作单位负有顾及劳动者工作环境的义务,也可以依据债务不履行请求损害赔偿。

 
(解说)
・“使用者责任”是指,雇佣员工获得利益的一方(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被使用(雇佣)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雇佣合同包括雇佣方顾虑职场环境的义务,作为其中的一环,雇佣方负有为员工创造易于工作的职场环境的义务。因此,当工作单位违反该义务,而造成对员工的损害时,员工可以对工作单位,依据债务不履行请求损害赔偿。
・针对员工蒙受的损害,可以争取的赔偿有精神损失抚慰金,以及假如没有遭受骚扰,原本能够继续工作却不得不辞职的情况下,与工资等额的金钱赔偿等。
・是否能够以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也要取决于骚扰程度、有无证据、证据的程度。
・此外,当职场欺凌涉嫌施暴、伤害、名誉损毁等刑事处罚时,也可以请求对加害者进行处罚。
・关于职权骚扰,为了防止职权骚扰,用人单位负有在雇佣管理上采取必要措施(用人单位明示防止职权骚扰的公司内部方针,并通知到位,完善咨询体系,抚慰利益遭受损害的劳动者等)的义务。虽然没有责罚条款,但如果不妥善采取措施,该用人单位将会受到厚生劳动大臣的纠正与指导,若不遵从,用人单位的名称可能会被公布于众。
・此外,当发生职权骚扰相关纠纷时,可以通过调停等途径申请个别纷争解决援助。
・对于防止性骚扰,用人单位承担与上条同样的义务,违反义务时名称会被公布于众,并且设有个别纷争解决援助制度(在就业领域确保男女就业机会与待遇平等的相关法律)。
・建议与律师等专家咨询详谈。

01949

Q12: 我在公司里遭到同事的暴行而受伤。可以向谁请求赔偿,如何请求?

  • 可以向加害者个人(同事)及用人单位(公司)的一方或双方,就债务不履行的损失请求赔偿。
  • 在有的情形下,可以对用人单位(公司),就债务不履行的损失请求赔偿。
  • 如果劳动基准监督署长认定负伤是由于工作而导致的,可以请求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补偿保险)赔付。

 
(解说)
・关于以侵权行为为由的损害赔偿
(1)可以向加害者个人请求损害赔偿。
(2)如果用人单位发出组织性的施暴指令时,可视同用人单位自身的行为,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
(3)即使与用人单位没有直接关系,在有的情况下,也可以以“用人单位责任”(雇佣员工获得利益的一方,也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的责任)为由,向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因债务不履行为的损害赔偿,用人单位负有劳动合同的附属义务,即应当承担为劳动者创造顾及劳动者生命身体安全的职场环境等“安全顾虑义务”,可以以懈怠该义务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虽然既可以向加害者个人,也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但毕竟是要求补弥同一个加害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即使向二者同时请求赔付,通常认为为避免重复弥补,会对赔付额度有所调整。
・因工作期间受伤而被支付工伤保险赔付时,为避免保险赔付与损害赔偿金的重复弥补,也会对工伤保险赔付额度做出一定的调整。
・有关损害赔偿请求,建议与律师等专家咨询详谈。

02179

Q13: 外国人在劳动中受伤时,可以获得补偿吗?

  • 罹患工伤的外国人,也是工伤保险的受保对象。
  • 此外,可以追究用人位的民事任。

 
(解说)
・《工伤保险法》对劳动者的范围不设限,即使是超过资格外活动范围的打工,或非法劳工也是工伤保险的受保对象。
・可以向管辖用人单位的劳动基准监督署申报工伤。
・若申报者为非法劳工,根据原劳动省1990年的内部通知,建议尽量至少等到工伤事实关系调查结束后,再向入国管理局通报。
・此外,当用人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时,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

02378

Q14: 我想拿到工伤保险赔偿金,但是公司不给我出具工伤证明。该怎么办?

  • 工伤保险赔偿金,需要罹患工伤的劳动者本人(或遗属),向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申请。
  • 即使雇主不开具工伤证明,工伤保险请求书也会被受理。

 
(解说)
・工伤保险赔偿中包括疗养(补偿)补贴、休业(补偿)补贴、伤病(补偿)养老金、残障(补偿)补贴、遗属(补偿)补贴、丧葬费(丧葬补贴)、看护(补偿)补贴等。
・无论是哪种赔偿,工伤保险赔偿金,需要向管辖自己所在工作单位的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申请。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书中,有雇主证明工伤的一栏。此外,《劳动者工伤补偿保险法实施规则》中规定,当雇主被要求出具劳动者,为获得工伤保险赔偿金所需的证明时,必须立即予以证明。
・当出现雇主否认工伤拒绝证明等情形时,即使雇主证明栏为空白,工伤保险请求书也可以被受理。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在请求时,附上雇主不给自己证明工伤原因,及发生状况的解说(格式上无特别规定。)。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书,可从劳动基准监督署领取。此外也可从厚生劳动省主页下载。

01327

Q15: 我因遭受职权骚扰、性骚扰、被迫长时间劳动等不公平待遇,而患上了抑郁症,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吗?

当以下所有要件均符合时,会被认定为职业病,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1)发病的疾病,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内的疾病(抑郁症、急性应激障碍等)
(2)证实劳动者在该疾病发病前,大约6个月的时间段内,承受着来自工作的沉重的心理负荷
(3)证实导致该疾病发病的原因,并非由于工作以外的心理负荷,也不是出于个人原因
 
(解说)
・厚生劳动省针对工作中的心理负荷,而导致的精神障碍,明确了工伤认定标准(2011年通告《关于心理负荷导致精神障碍的认定标准》)。上述回答,即该认定标准所示的三个要件。
・关于要件(2)所示的心理负荷,比如,从事生死攸关的工作时发病或受伤;遭受违背本人意愿的猥亵行为等性骚扰;最近1个月在规定时间外的劳动时间超过160小时等等,诸如此类的情形可作为“特殊事由”,证实当事人承受着工作的沉重心理负荷。即使未达到这种程度,只要符合职权骚扰、性骚扰、长时间劳动的情形(事由的数量、时长、其他叠加因素),通过评估心理负荷强度,心理负荷等级结果可能会被判为“强”。
・请咨询劳动局、劳动基准监督署,或律师等专家详谈。

04663

Q16: 我想辞职,但是被挽留无法辞职。该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有无期限规定,而有不同的结论。
≪关于无期限规定的劳动合同≫
・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任何时候都可以表明单方意思而解除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不允许离职,自提出离职之日起算满14天,就视为离职。
・但是,为了规避在离职票发行中的纠纷等问题,建议最好按照就业规则的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关于有期限规定的劳动合同(有期劳动合同)
签订有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则上,需要承担在规定期限内劳动的义务。
但是,在有期限的劳动合同中,针对特殊情形也设置了,允许劳动者按照自己意愿离职的特殊规定。
 
(解说)
≪关于无期限规定的劳动合同≫
・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离职。
・虽然也有用人单位挽留而难以做出离职决定的案例,但是离职是劳动者的自由,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离职。
・关于离职的方式,只要就业规则上对离职手续做出了规定,原则上最好遵从该规定。如果就业规则上没有对离职方式做出规定,从提出离职起满14天就算离职。此外,如果离职手续无法圆满推进,过后恐怕双方会对是否有离职的意思表示存在争议(即员工说“我已经离职了”,用人单位说“你还没有离职”的争议)。为及早应对此类争议,最好通过邮寄附带配达证明的存证信函等,对离职进行意思表示。
・典型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是通常所说的正式员工,但不排除兼职人员、打工者等劳动者也属于无固定期限。正式员工、兼职人员、打工者等用语原本并非法律术语,不能仅凭公司内部的这些身份叫法,就判断一定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至于是否有固定期限,建议确认雇佣合同书或劳动条件通知书。
 
≪关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期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规定了合法的固定合同期限(原则上3年以内。厚生劳动省规定的高度专业职位,或满60岁以上的劳动者可以是5年以内),原则上,劳动者在期限内不得单方面离职。当然即便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有“不得已”的事由时,劳动者也可以立即离职。
・是否属于“不得已”的事由,应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判断。
・典型属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期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是通常所说的合同工。注册型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有固定期限的。不应想当然地仅凭公司内部的身份叫法,而应以具体的劳动合同为准。
 
≪有关无期雇佣、有期雇佣的咨询窗口≫
・建议与都道府县的劳动局、各地劳动基准监督署内设立的综合劳动咨询角,或律师等咨询详谈。

01285

Q17: 我突然被解雇了。该怎么办?

  • 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出具解雇理由。
  • 对被解雇表示不服时,建议邮寄附带配达证明的存证信函,表明想要工作的意愿

 
(解说)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雇理由可有如下几种情形。
(1)工作能力欠缺
(2)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
(3)劳动者违反就业规则等
(4)出于用人单位经营上的需要(业绩恶化等)
・用人单位在解雇员工时,除非有客观、合理且符合社会常识的理由,否则被视为解雇权的滥用,解雇将会无效。通常可以认为,员工可以主张解雇无效,表明工作意愿,请求支付解雇期间的工资。
・当账户中收到了用人单位汇来的解雇预告津贴或退职金时,也可以向用人单位邮寄附带配达证明的存证信函,通知其抵充本应支付的报酬。
≪当不想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时≫
・假使不想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解雇构成侵权行为,可以对用人单位请求赔偿逸失利益(在相应期间与工资对等的金额)或抚慰金。
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至少要提前30天发布解雇通知,如果不提前通知解雇,需要支付平均工资乘以30天以上的金额。这里的平均工资原则上是指,在劳动者收到解雇通知之前,用人单位对其已支付的3个月工资总额除以这期间的总天数。
・支付解雇预告津贴的天数,可以抵消本应解雇预告的天数。
・自被解雇起两年内(适用修正后的《劳动基准法》(2020年4月1日施行)时,暂且以“自被解雇起3年内”为准。),劳动者想要对请求支付解雇预告津贴提起诉讼时,还可以向法院另外请求支付与解雇预告津贴等额的金钱(附加金)。但是法院是否对附加金的支付予以支持,以及支持多少额度均由法院裁决。
≪解雇咨询、解雇纠纷的预想手续≫
・也可以咨询管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基准监督署,或都道府县劳动局(综合劳动咨询角、劳动局长进行建议、指导,或者纠纷调整委员会进行调停)。
・可以向地方裁判所提起劳动审判,或民事诉讼。
・也可以向简易裁判所申请民事调停。
・因工资不被支付而导致生活困窘等情况发生时,可以向法院请求加快审理速度,向地方裁判所申请暂时处分。
“地位保全暂时处分”是指,让用人单位暂时承认雇佣状态的处分。
“工资暂时支付的暂时处分”是指,让用人单位暂时支付工资的处分。
・申请暂时处分时,需要另外提起诉讼(提起本案),如果在保全手续期间内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也可能无需提起本案诉讼便可迅速解决。
・关于哪种方式合适,应当如何请求,需要具体案件而具体判断。建议咨询律师等专家详谈。

01280

Q18: 我是外国人,辞了工作,还想继续在日本待着。需要办理什么必要的手续吗?

  • 如果你之前每个月都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是雇佣保险的受保对象,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
  • 此外需要从厚生年金转到国民年金,如果打算在日本的停留时间超3个月,需要理加入国民健康保的手到居住地所在的市町村政府负责各业务的部进行咨

 

(解说)

・在日本合法工作的外国人适用雇佣保险,只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就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

・而另一方面,没有在留资格的非法劳工不属于雇佣保险的保护对象,无法领取失业补助金。

0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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